深圳宣布全面排查!使用满20年的房屋必须要注意安全隐患了!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在《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大背景下,深圳市住房建设局于5月25日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等三个部门规范性文件,加快构建房屋安全管理政策法规体系,规范了主管部门、安全责任人及专业机构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行为。
哪三个部门规范性文件呢?
一起来了解一下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深建规〔2020〕5号)对以下内容予以明确:
一是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
二是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在设计使用年限内,A类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类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类房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治理。
三是排查机构指定一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按照排查具体流程统筹开展排查工作,排查报告应当加盖排查专用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并有排查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6号)对以下内容予以明确:一是鉴定机构和人员应满足的条件,同时从事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用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实行名录管理,以及进入名录应满足的条件。
二是鉴定机构应确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评定等工作,依据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出具检测鉴定报告,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备案。
三是市、区主管部门对鉴定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如鉴定机构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二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性鉴定,并对安全隐患进行治理;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并按照《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使用及维护修缮;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完整的档案,并保障费用投入。
三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标准》(SJG 43)等文件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例行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例行安全检查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实施。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设计、施工或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
各位小伙伴们
你住的房屋满“20周岁”了吗?
如果满了一定要全面排查
杜绝安全隐患!
来源:深圳特区报记者 窦延文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05-25 11:25
既有房屋安全问题关系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我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借鉴国内先进城市成熟做法,在总结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市制定的《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并广泛的征求了意见,经修改完善,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市各类既有房屋建筑近65万栋,总建筑面积10亿余平方米,体量巨大。其中,大量老旧房屋的结构安全面临重大考验,房屋安全管理形势非常严峻。
按照市政府关于安全管理重点工作部署,我局近年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既有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专业人员的排查,并运用技术手段,不断建立完善房屋安全信息化、常态化管理制度。
二、起草必要性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房屋是否安全的最基础的手段,在总结以往排查工作的经验基础上,为解决排查走过场流于形式、排查机构人员能力水平参差不齐、业内不良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进一步加强排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排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保证排查结果的准确性,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治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主要内容说明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对我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关于政府部门职责。第四、五、六条明确了市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在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管理方面的职责。
(三)关于排查机构要求。第七条明确了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
(四)明确定期排查制度。第十条明确了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在设计使用年限内,A类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类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类房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治理。
(五)明确排查工作要求。第十二条明确了排查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房屋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或出现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排查业务。第十三条明确了排查报告应当加盖排查专用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并有排查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八)明确监督管理手段。第十七条明确了区主管部门对排查机构、从业人员及排查工作进行抽查。第十八条对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处罚措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文号:深建规〔2020〕5号
发布时间:2020-05-25 11:21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5月25日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规范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排查是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对工程资料、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的损伤和变形进行检查、检测,对房屋的使用安全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以下简称排查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行业指导、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从事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的机构(以下简称排查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排查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的相关政策制度;
(二)统筹、指导各区主管部门开展排查工作;
(三)建立和维护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将排查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开展排查工作;
(二)对本辖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的录入与更新进行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开展本辖区的排查工作;
(二)督促、指导排查机构将房屋排查信息录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核查;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
排查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统筹排查工作,并审核排查报告。
排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排查小组进行排查:
(一)砌体房屋、混凝土房屋和土石房屋的排查小组,应当包括一名结构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
(二)钢结构房屋的排查小组,应当包括具有钢结构检测能力和具有钢结构分析能力的结构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
第八条 排查机构和排查人员的有关信息实行登记制度,排查机构和排查人员应当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更新,登记在信息系统的机构和人员方可开展排查工作。
第九条 排查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收取合理的排查费用,不得有恶意低价竞争、哄抬价格及其他扰乱行业市场价格秩序等行为。
第十条 首次排查,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应当进行首次排查;
定期排查,在设计使用年限内,A类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类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类房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治理;
专项排查,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排查:
(一)恶劣天气前后,对危险房屋进行排查;
(二)发生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后,对受灾区域房屋开展全面安全排查;
(三)上级各部门交办或其他应当进行排查的情形。
经排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治。
第十一条 排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排查工作:
(一)调查、收集、分析房屋的工程资料;
(二)制定排查工作方案;
(三)开展房屋基本情况调查和损伤、变形、沉降及倾斜情况调查;
(四)对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测;
(五)根据工程资料和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评估、分类;
(六)出具房屋的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
(七)将主要工程资料、排查记录、排查报告等排查资料归档,并录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排查机构及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排查工作:
(一)遵守《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SJG 41)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二)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房屋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或出现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
(三)建立排查工作台账和完整的排查档案,包括排查合同或委托书、原始记录、排查报告等,并分别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和涂改;
(四)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排查业务,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排查业务;
(五)不得伪造排查数据,出具虚假排查报告;
(六)不得伪造他人签名或要求未参与项目排查的人员在排查报告上签字。
第十三条 排查报告应当加盖排查专用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并有排查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排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责任主体:包括委托单位、产权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二)工程概况:包括建筑名称、建筑编码、地址、竣工时间、设计使用年限、层数、结构形式、基础类型、使用功能及是否有建筑幕墙等;
(三)房屋使用状况信息:包括使用功能改动、主体结构拆除、改扩建、灾害影响、维修加固等;
(四)现场检查、检测结果;
(五)排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六)现场典型损伤检测结果、排查图片等附件。
第十四条 排查机构在排查报告出具后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录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一)房屋建筑信息:房屋建筑名称、地址、层数、结构形式、建筑面积、竣工时间、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幕墙等;
(二)排查信息:排查机构名称、排查报告编号、结论、日期等;
(三)排查报告。
第十五条 委托方收到排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由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复核。
经复核,维持报告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技术复核费用;经复核,改变报告结论,且排查机构在排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由排查机构承担技术复核费用。
第十六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检查下列排查信息:
(一)排查机构是否已完整填报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信息并上传系统;
(二)排查报告的签字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并已在信息系统中登记。
第十七条 区主管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排查机构、从业人员及其排查工作进行抽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调阅工程资料、排查方案、排查记录、排查报告等文件资料;
(二)进入排查机构的工作场所和排查现场进行检查;
(三)通过比对试验对排查数据进行验证。
第十八条 排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提请市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一)出具虚假排查报告的;
(二)未按相应规范、标准进行排查、分析且对排查结论造成明显影响的;
(三)违法分包、转包排查业务的;
(四)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排查工作或者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A类房屋:可继续使用,或仅需对损伤进行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
B类房屋:可观察使用,但应对损伤进行处理,当房屋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鉴定的房屋;
C类房屋: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可进一步分为:C1类房屋:指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此类房屋安全隐患消除后可将房屋安全隐患类别判定为A或B类;C2类房屋:指需要进行鉴定的房屋;C3类房屋:指需要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后续处理的房屋。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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